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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7年3月21日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桂林市社科联(Social Sciences Circle Federation of Guilin,SSCFG)。

第二条 本会是桂林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桂林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领导、协调和管理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的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研究和探索桂林市在经济社会建设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壮大我市社会科学队伍。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协调和管理所属市级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指导本市所属县(区)社科联工作;

(二)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三)围绕桂林市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承担并做好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参与制定桂林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抓好全市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的攻关,为领导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咨询服务,为桂林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五)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出版、宣传和推广,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六)负责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表彰和奖励的组织实施;表彰和奖励先进学会、先进县(区)社科联及先进社科工作者;

(七)办好综合性学术刊物《社会科学家》;

(八)加强与区内外乃至境外社科界、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桂林市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之间以及与其他人民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九)反映社科界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推动和发展社团经济,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十一)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不断壮大社会科学工作队伍;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本市所属县(区)社科联,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按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优先获取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4.向本会申请给予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先进学会和先进县(区)社科联及先进社科工作者,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6.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7.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8.依法创办社会科学事业;

9.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提出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推荐学术研究结果;

3.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工作任务,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及时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故退会,需事前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原因,会员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主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

5.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听取主席团工作汇报,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增补或免除个别委员;

5.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由原推荐团体及时提出更换人选名单,报社科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并经下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计划,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学会部、科研科普部,下辖《社会科学家》杂志社。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财政拨款;

2.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所属学术团体的工作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