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管理,保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和我市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二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和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为改革开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学术价值。
第三条 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研究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对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与反映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为党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以课题研究带动人才培养,以人才促进课题研究,把新世纪人才的培养、理论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
第五条 课题的选择和确定要从目前我市的社会发展、经济状况和研究力量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要突出重点,注重创新,鼓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攻关。
第六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市委委托,领导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管理工作。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制定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
3.审批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审批桂林市哲学社会规划研究课题,并对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4.管理和筹措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经费。
第八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是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
1.草拟和实施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2.制订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方案;
3.草拟和授权发布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指南;
4.使用和管理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经费;
5.组织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对在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6.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关于申请课题事宜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2个月。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能进入当年评审。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市社科规划办咨询或索购《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第十条 凡在桂林市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请人一般要求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者,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者应参照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规定的选题范围,设计具体的研究课题,并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对课题研究领域的现状、基本内容、科学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论证。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地评价课题申报人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和承担课题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申报自筹经费项目者,经学科专家评审,并经批准立项时,应在市社科规划办交付立项保障金,签订《立项合同书》。其目的是维护社科规划项目的科研信誉,克服立项后课题负责人不履行科研义务、浪费有限的自筹经费项目名额的弊端,确保社科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研究质量。
立项保障金的使用权属市社科规划办。立项保障金主要用于该项目的日常管理、成果鉴定、成果宣传推广等开支。立项保障金不返还。
自筹经费项目,除不能从市社科规划办获得资助经费和交付立项保障金外,与一般资助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收到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筛选和评审,评审课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2、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为党政领导部门决策咨询提供科学依据和论证的课题;
3、具有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市优势力量的课题;
4、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课题;
5、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课题;
6、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7、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及其它条件;
8、《申请书》应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9、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工具书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市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日起算,到最终成果通过鉴定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现实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对课题研究计划内容的科学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作全面的论证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人数通过,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才能正式立项。
第十九条 为确保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1、评审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2、学科评审组成员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作为这些申请项目的主审。
3、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除市社科规划办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有关人员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4、有关人员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5、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项目相关人的礼金或礼品。
6、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一律不接受与申请项目有关事宜的查询。
第二十条 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反对科研不端行为。凡在项目申请中或项目评审中弄虚作假,违背本规定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请者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立项的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项目及承担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市社科规划办共同进行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课题组要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和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供详细的课题计划实施情况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社科规划办的统一部署,课题负责人要将课题实施、取得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向市社科规划办填报年度进展报告。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填写《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送市社科规划办。逾期不报者,缓拨经费;拒报者,不再予以拨款,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二十四条 列入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者,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社科规划办将撤消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课题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l、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课题实施的条件,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将课题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课题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条件与本办法第十条同,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附上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应办理中止手续。
2、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市社科规划办备案;擅自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条件与本办法第十条同),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进展报告》、3、《结项审批表》;(4)《结项证书》;(5)最终成果;(6)批复报告等其他应存档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课题,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市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在课题立项后即拨一半的研究经费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另一半研究经费在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拨付。由于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经费有限,凡是已立项的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
受资助单位应按课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审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止、撤销的课题,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负责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已追回的经费连同该课题的待拨经费计入次年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经费。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一般不予追加。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资助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收集费,包括打印、抄录、复印、翻译、录音、录像、上机费、上网服务费;
2、图书资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软件购买;
3、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
4、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市外调查研究所需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市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
5、为完成科研课题而必须召开小型座谈会的场租费和误餐补助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6、按有关规定支付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7、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续做科研经费;
8、管理费:代管单位可以提取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总额的8%作为管理费,其中市社科规划办可提取4%,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提取4%。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研究课题的申请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课题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有关课题鉴定验收材料,办理结项手续。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的鉴定工作。课题的鉴定工作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来完成。参加课题鉴定的专家必须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所鉴定的内容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专家鉴定小组一般为3—5人,重大课题的鉴定为5—7人,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有一名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小组。
第三十六条 课题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社科规划办。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鉴定前必须在国家正式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一般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市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成果鉴定的意见。
3、以会议形式鉴定的,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召开鉴定会,对鉴定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应用情况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成果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于未通过成果鉴定,研究成果还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和补充,并需要重新鉴定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要求项目组在指定期限内对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指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承担。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对于因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而不能通过鉴定的项目,将予以撤项。
4、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以下简称《结项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可申请免予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地、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收到反映足以证明该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领进水平,或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构想等被地、厅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三十八条 需延期结项的项目,均要办理延期手续。课题延期,基础研究不得超过3年,应用研究不得超过一年。
对已到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在限定时间内无法提交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考虑申请撤项,办理撤项手续。项目负责人须将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和剩余的研究经费一并送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项,研究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通知项目负责人,撤销承担的研究项目,追缴全部研究经费,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提出批评,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项要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验收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包括1份复印件);
2、最终成果5套,待正式出版后补交10套并附电子文件);
3、课题研究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4、30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内容包括:成果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起止研究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主要内容、使用与反响情况等)1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验收结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经审核后颁发《结项证书》。
对于不符合验收结项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限期补齐。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四十三条 鉴定或结题验收的标准和内容包括: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最终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8.对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做出明确结论;
第四十四条 课题通过鉴定后,即拨另一半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在收到这笔经费后,再填写并提交《经费预决算表》,办理结题手续。在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后,如发现有抄袭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社科规划办有权收回其课题《结项证书》并追回研究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2万以上,内容提要2000字左右。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或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的,其文本内容排列顺序均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摘要、目录、正文。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印刷前需要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白纸页,用显著字体字号印上“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字样,并在后记中写明本书为“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得到桂林市哲学社会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资助”的内容。否则,不予承认其为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所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社科规划办有权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研究成果,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有关的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的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外公布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助课题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奖励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奖励情况及证书复印件。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给予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办。